江苏 贺 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十四五期间要“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从省以下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改革后的现实看,确实有一些新情况需要适应,有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有一些制度需要完善。其中,加强和改进垂直管理后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纪检监督工作,就是加强生态环保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近期,笔者所在单位厅党组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赴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发现,相较于垂直管理前,对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的监督有所弱化。一是省以下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改革后,原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再作为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市、区)纪委监委不再对其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没有了纪委监委的派驻监督。二是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干部的日常监督、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工作,由设区市纪委监委综合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而设区市纪委监委的派驻监督距离远、不聚焦、效率低。三是设区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的纪检监察组力量薄弱。调查发现,各设区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的纪检监察组人员配置平均5人左右,较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前人数基本没有增加,但监督对象数量却平均增加5倍以上。这就造成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量成倍增加,开展精准有效监督执纪执法的难度增大、有效性下降。这些因素导致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干部监督出现盲区,廉政风险变大。垂直管理改革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占比呈现升高趋势。
针对省以下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有所弱化的问题,需建立派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与各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整合监督力量,开展“室组地”联动监督办案,实现对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派驻监督的有效覆盖,推动生态环境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落到实处。——改进设区市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市生态环境局的派驻方式。据调查,大多数设区市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的纪检监察组还同时监管着政府其他部门。对这种实施综合监督的,应将纪检监察组派驻在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应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纪委监委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单独派驻。
——加强派驻市局的纪检监察组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工作融合。据调查,部分设区市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的纪检监察组组长为局党组成员,能够同步了解掌握局党组工作情况。还有一部分纪检监察组组长不是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的工作了解掌握慢半拍。而只有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同步了解掌握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决策、重大工作推进情况,才能有效进行监督。显然,后者不利于开展及时有效的监督。为此,应统一明确设区市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参加局党组日常工作。
——进一步配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力量。充分考虑实行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原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后,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对象数量激增的现实情况,增加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编制,进一步配强人员,强化监督力量聚焦。
——建立派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与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的协同机制。建议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在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市纪委监委负责的同时,接受派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以改变目前信息阻隔、协同不便的状况。
作者为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智库)特邀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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